索引号: | WB43020002021005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生效日期: | 2021年03月09日 | 文 号: | 嘉司〔2021〕5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
嘉司〔2021〕5号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区居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基层司法所:
现将《关于推进本区居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
2021年3月9日
关于推进本区居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提升本区居村(社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基层社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成果的“获得感”,根据市局印发的《关于推进本市居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区工作实际,现就推进本区居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法律顾问任职条件
(一)居村(社区)法律顾问原则上由注册在本区的执业律师担任;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三)执业两年以上,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知识水平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熟悉社情民意,擅长纠纷调处;
(四)身体健康,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完成咨询服务次数和法律培训或专题法律讲座次数;
(五)热心公益事业和社会服务,工作责任心强;
(六)每1名律师服务的村居一般不超过3家。
二、法律顾问工作内容
(一)提供下列基础性法律服务:
1.根据需要列席居村(社区)有关会议,为重大事项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的制定修改提供法律意见或法律论证;
3.参与处理涉及居村(社区)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4.协助居村(社区)起草、审核或修订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
5.协助居村(社区)处理换届选举中的法律问题;
6.每月到居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不少于1次,每月服务时间不少于6小时;
7.每季度为居村(社区)提供法律培训或专题法律讲座不少于1次;
8.参与一般非诉法律事务、信访突出矛盾化解,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
9.参与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
10.办理居村(社区)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提供下列专项性法律服务:
1.代理居村(社区)参加诉讼、仲裁案件;
2.协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
3.参与居村(社区)重大非诉法律事务及重大信访矛盾、突出矛盾的化解工作,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
4.为居村(社区)社会稳定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法律分析,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5.参加以居村(社区)名义洽谈、签约的项目谈判,协助起草、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法律文件;
6.应居村(社区)要求参与处置其他重要法律事务。
(三)提供线上法律服务:
利用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移动客户端,将居村(社区)法律顾问现场服务与在线服务结合起来,实时反映居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基本信息和工作情况,实现信息化管理和在线服务。利用已建成的居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加强法律顾问与居村(社区)委工作人员及基层群众之间的工作联系,确保在工作中能够随时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三、顾问律师的选聘
司法所要做好街镇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要严格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选聘程序。
(一)接受报名。居村(社区)选聘法律顾问须公开发布选聘公告,有意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需向司法所递交律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律所及注册律师情况简介;提供曾担任政府、居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情况说明,以及相应佐证材料、律师事务所服务居村(社区)承诺书等材料。
(二)资格审核。司法所对报名律所和律师进行审核,建立居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顾问律师库,符合条件的律师需填写《居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法律顾问登记表》,顾问律师每年根据需要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三)选聘签约。由司法所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入围律师事务所(律师)人选,并报街镇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居村(社区)自行选聘的,司法所对相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资格审核后,由居村(社区)和顾问律师实行双向选聘。确定选聘的顾问律师后,居村(社区)与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聘任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
四、法律服务费标准
(一)居村(社区)的年度基础性法律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和居村(社区)自行协商确定(一般为1万元至3万元)。
(二)律师提供专项性法律服务的,按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另行协商确定律师法律服务费用。
五、法律顾问考核
(一)司法所须每年对居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情况报区司法局和街镇。
(二)法律顾问考核实行评分制。考核工作由司法所于每年第四季度统一组织,通过检查工作日志、召开评议会测评、“律管家”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获取聘请单位和社区群众对所聘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居村(社区)法律顾问奖惩信息录入信用系统。
(三)法律顾问工作考核结果优秀的,次年法律顾问优先续约;考核结果合格的,在律所提交整改方案后,可以续签法律顾问合同;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司法所建议聘用单位与该顾问律师不再续约,聘用单位必要时可以按规定提前解除聘任合同,不再列入次年的顾问律师库。
六、其他方面
(一)司法所要在居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对法律顾问的基本信息、业务专长、社会声誉等进行上墙公示,并在适当范围内进楼组进村组宣传。
(二)司法所要深入宣传居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培育推广先进典型,不断凝聚基层干部群众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共识,为全面推进本区法治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居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指引
附件:
居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担任居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司法部、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积极支持并参加居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推进该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条 律师在担任居村(社区)法律顾问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规定要求,自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第四条 律师在担任居村(社区)法律顾问期间,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居村(社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第五条 居村(社区)法律顾问实行有偿服务、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与政府购买相结合,并由居村(社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律师事务所可以按需求与有关居村(社区)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协商确定有偿法律服务方案;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居村(社区)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对于经济困难的居村(社区)可以通过所在街镇购买律师法律服务方式推动律师为居村(社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律师在担任居村(社区)法律顾问期间,不得在协议收费之外向居村(社区)收取任何财物,或利用担任居村(社区)法律顾问机会谋取各种形式的直接或间接利益。
第二章 居村(社区)法律顾问的产生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做好本区律师的统筹协调工作,按照各街镇居村(社区)数量、需求等基本情况做好资源配置、推介工作。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居村(社区)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后,应当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担任居村(社区)法律顾问。
律师非经律师事务所批准或指派,不得擅自担任居村(社区)法律顾问。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居村(社区)辖区大小和法律事务的多少以及难易程度等,指派一至二名律师担任居村(社区)法律顾问。
第九条 律师担任居村(社区)法律顾问期间因故暂时不能按照要求履行法律服务职责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及时指派符合要求的其他律师履行服务职责。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原指派的居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合同履行期内因身体健康或者转所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法律顾问合同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居村(社区)充分协商,另行指派其他符合条件的律师继续履行居村(社区)法律顾问职责。
第十一条 律师担任居村(社区)法律顾问有以下情形的,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跟居村(社区)协商及时作出处理并指派其他符合条件的律师担任:
(一)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二)因对相关法律事务由于处置不当,导致矛盾纠纷激化扩大的;
(三)服务质量不佳,居村(社区)委组织和居村(社区)评价较差的;
(四)违反利益冲突有关规定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适合担任居村(社区)法律顾问职责的。
第十二条 律师担任居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给予批评或处罚的,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予以撤换,两年内不得再指派其担任居村(社区)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 居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加强学习、积极参加接受政策教育、业务知识和技能、执业纪律教育、工作制度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服务居村(社区)的能力。
第三章 居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居村(社区)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基础性法律服务:
(一)根据需要列席村居有关会议,为重大事项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的制定修改提供法律意见或法律论证;
(三)参与处理涉及村居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四)协助村居起草、审核或修订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
(五)协助村居处理换届选举中的法律问题;
(六)每月到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不少于 1 次,每月服务时间不少于 6 小时;
(七)每季度为村居提供法律培训或专题法律讲座不少于 1 次;
(八)参与一般非诉法律事务、信访突出矛盾化解,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
(九)参与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
(十)办理村居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五条 居村(社区)法律顾问提供下列专项性法律服务:
(一)代理村居参加诉讼、仲裁案件;
(二)协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
(三)参与村居重大非诉法律事务及重大信访矛盾、突出矛盾的化解工作,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
(四)为村居社会稳定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法律分析,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五)参加以村居名义洽谈、签约的项目谈判,协助起草、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法律文件;
(六)应村居要求参与处置其他重要法律事务。
第十六条 居村(社区)法律顾问提供线上法律服务:
利用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移动客户端,将法律顾问现场服务与在线服务结合起来,实时反映法律顾问的基本信息和工作情况,实现信息化管理和在线服务。利用已建成的居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加强法律顾问与村居委工作人员及基层群众之间的工作联系,确保在工作中能够随时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四章 工作日志的制作
第十七条 居村(社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开展服务,应当制作工作日志。
第十八条 本指引所称的工作日志是指居村(社区)法律顾问提供具体服务事项的书面或电子信息记载。
工作日志实行一事一记、一村(社区)一卷。
工作日志记载的内容包括居村(社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现场法律咨询、举办法治讲座、开展人民调解、代理法律援助的所有内容。居村(社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而开展的电话咨询、邮件咨询等事项也属于工作日志记载的事项。
第十九条 工作日志必须做到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工作日志弄虚作假的,将被作为不具备担任居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的凭证。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适时组织进行相关服务内容的检查指导。
居村(社区)法律顾问出现上述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该律师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担任居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予以撤换。
第五章 利益冲突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担任居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履行职责时,参与处理居村(社区)法律事务与本人或所在律师事务所接受或办理的其他委托事项或者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如参与会影响到该居村(社区)或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与居村(社区)签订法律顾问合同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
第二十三条 律师在担任居村(社区)法律顾问过程中,应当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避免因利益冲突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居村(社区)签订法律顾问合同:
(一)拟由本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居村(社区)与本所已经接受委托的服务事项或者已经办理且没有办结的服务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
(二)由本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可能对居村(社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居村(社区)法律顾问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居村(社区)范围内的村居民或经济组织的委托起诉居村(社区)委会的;
(二)接受居村(社区)委会的委托起诉居村(社区)范围内村居民或经济组织的;
(三)律师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居村(社区)法律顾问,明知该两个或两个以上居村(社区)在同一案件中相互利益冲突,仍然同时担任代理人的;
(四)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个或以上居村(社区)的代理人;
(五)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居村(社区),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立方委托的;
(六)其他与履行居村(社区)法律顾问职责有关的、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居村(社区)法律顾问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六条 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居村(社区)的委托,必须及时向委托人说明,并且取得相关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七条 发生本指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居村(社区)法律顾问经当事各方书面同意,可以按照司法所的安排,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各方的纠纷矛盾。
第二十八条 担任居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发生利益冲突影响其继续公正、有效履行居村(社区)法律顾问职责时,通过更换律师仍不能解决执业利益冲突的,应及时向居村(社区)所在的司法行政机关报告,更换律师或中止聘用关系,并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可协调居村(社区)委会做出妥善处理,另外安排其他律师事务所担任居村(社区)法律顾问。
第六章 参与群体性案件(事件)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群体性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5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或法律问题而引发的共同诉讼或非诉讼(包括调解、裁决、仲裁、复议等)案件。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临时聚合,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
第三十条 居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群体性案件(事件),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着力化解矛盾纠纷,协助争议各方选择合法、适当、平和、稳妥的争议解决路径和方式,着力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端和纠纷。
第三十一条 居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群体性案件(事件),要引导当事人依法依规解决争议问题或矛盾纠纷,不得鼓动和参与群体性案件(事件)当事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的违法上访活动,不得建议和鼓动当事人以超越法律法规以外的任何方式胁迫相关机关、部门解决和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允许,在办理居村(社区)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就本地居村(社区)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接受报纸、电视等媒体采访,在纠纷及争议未经依法处理前,不得通过博客、微博、微信等方式进行披露,以保证该法律事务的依法公正处理。
第三十三条 群体性案件(事件)的双方属于同一居村(社区)范围的,居村(社区)法律顾问应以独立的第三方了解事实真相,梳理出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提出解决矛盾的意见和建议,力求通过调解的方式促成双方解决矛盾纠纷。居村(社区)法律顾问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对于任何一方要求居村(社区)法律顾问作为代理人参与解决群体性案件(事件)的,居村(社区)法律顾问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回避,不得受理。
第三十四条 群体性案件(事件)的一方为本居村(社区)委或村居民的,另一方不属于本居村(社区)的村居民或居村(社区)委且该居村(社区)的法律顾问不是本人或者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居村(社区)法律顾问可依据职责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或接受委托作为代理人参与案件(事件)处理。
群体性案件(事件)的双方分别属于两个居村(社区)的,双方居村(社区)法律顾问要加强沟通和协调,争取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等方式解决纠纷。
第三十五条 群体性案件(事件)的一方为党委、政府或其所属部门的,居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处理好维护社会稳定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引导和劝解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途径和方式反映利益诉求,依法合理解决矛盾纠纷。
第三十六条 居村(社区)法律顾问在知悉群体性案件(事件)或发现有可能激化矛盾扩大事态的问题和苗头时,应及时报告司法行政机关,或者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居村(社区)法律顾问在介入群体性案件(事件)时,应同时报告所属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居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组织集体讨论。
律师事务所发现律师在法律事务处理中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八条 居村(社区)法律顾问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法律顾问合同约定,从事与身份不符的有关活动,或者因自身不当行为酿成、恶化群体性案件(事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合同的规定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居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社会重大和敏感性案件的处理,参照上述指引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指引由嘉定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