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B43020002020050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生效日期: 2020年11月27日 文 号: 嘉司〔2020〕50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

嘉司〔2020〕50号

关于印发《嘉定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7 浏览次数: 【字体:

 

 

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区委、区政府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各人民团体:

现将《嘉定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

   2020年11月27日      

 

 

 

 

嘉定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9〕111号)、《关于加快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通知》(沪司发〔2020〕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公职律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在职在编公职人员。

第二章  公职律师任职条件和申请

第三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为区党政机关、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人民团体在职在编公职人员;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上一年度公务员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五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区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函原件(包括单位简介、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和管理制度、法律事务岗位情况、申请人员名单、经办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二)公职律师申请登记表(申请人本人填写、所在单位同意并盖章);

(三)近期2寸免冠彩色证件照;

(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五)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六)个人诚信报告: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信用上海APP下载)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明细)。

非本市律师执业经历以及非在本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提交申请前应当办理相关档案的交接申请。

第六条  公职律师因单位变更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可以向区司法局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函原件(包括单位简介、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和管理制度、法律事务岗位情况、申请人员名单、经办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二)公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三)近期2寸免冠彩色证件照;

(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五)公职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若原件遗失,提交遗失声明登报公告原件)。

第七条  区司法局对公职律师申请进行初审后,报市司法局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区级行政机关通过市级主管机关向市司法局提交公职律师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领取公职律师证书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司法局备案。

第三章  公职律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公职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一)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四)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五)参与处理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七)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八)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条  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的,依照律师法及配套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其从事公职律师的工作年限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四)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公职律师业务培训;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加入律师协会,履行会员义务;

(三)接受区司法局的监督、指导;

(四)接受所在单位的日常管理;

(五)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六)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七)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公职律师的管理

第十二条  区司法局对全区推行公职律师制度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负责对公职律师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备案。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承担法律事务工作职能的部门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日常业务管理,协助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公职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证书的人员进行审核,处理对本单位公职律师的投诉等。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为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公职律师,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以及干部使用等方面予以激励。

第十五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公职律师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公职律师上一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连同公职律师的年度考核材料报送区司法局。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督促其及时向区司法局申请注销公职律师证书: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的;

(二)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

(三)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

(四)连续两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五)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

(六)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嘉司〔2020〕5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