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B43020002020014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生效日期: | 2020年03月24日 | 文 号: | 嘉司〔2020〕14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
嘉司〔2020〕14号关于印发《嘉定区司法局督察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基层司法所、区法律援助中心、嘉定公证处:
现将《嘉定区司法局督察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
2020年3月24日
嘉定区司法局督察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局系统督察工作质效,确保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促进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督察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机关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和重要保障。
第三条 督察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反映情况,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督察工作的质量。
(二)讲求时效原则。对督察事项做到及时登记、及时流转、及时办理、及时报告,确保督察事项按时保质完成。
(三)注重实效原则。把抓落实、重实效作为督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第四条 成立局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督察科负责人任组员,领导全局督察工作。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督察事项的登记流转;承办部门负责督察事项的具体办理;督察科负责对督察事项实施督察,形成督察报告。
第三章 督察对象、内容
第六条 督察对象为局机关各科室、基层司法所、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嘉定公证处。
第七条 督察内容
(一)区委、区政府、市局领导和局主要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列入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的推进落实情况;
(三)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
(四)市司法局对区司法行政工作考评指标的推进落实情况;
(五)区局重点工作、项目的推进落实情况;
(六)政风行风建设、公共法律服务满意度测评的推进落实情况;
(七)基层司法所标准化建设及重点时期稳控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督察的工作。
第四章 督察程序和方式
第八条 督察程序
(一)登记交办。办公室按照“一事一项”的原则填写《督察事项登记表》,明确承办部门、办结期限等,报经局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交承办单位办理, 报对应业务分管领导,同时转督察科。
(二)承接办理。承办部门在接到督察事项后,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进行办理,并积极配合好督察工作。
(三)检查督办。督察科应对督办事项提前提醒承办部门按照时限完成。督察科在每次督办事项办结期限之后一周内组织开展对该事项的督察,对提前完成的督办事项可及时组织开展督察。
(四)办结审查。督察事项办结后,督察科按照“一事一报告”的原则填写《督察结果报告表》,报局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审结,同时发办公室备案。
(五)汇总通报。督察科按照“一月一汇总”的原则每月汇总督察结果,发到各班子领导和科室、基层司法所、单位。
第九条 督察工作主要采用查看资料、座谈交流、实地走访、随机暗访等方式进行。督察方式由督办事项的难易程度来决定。
第五章 督察结果运用
第十条 建立督察奖惩机制
(一)对工作提前完成、成效明显、措施得力、能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二)对工作敷衍推诿、不负责任,未按时完成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经督察催办仍不落实的,约谈部门负责人;
(三)对因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督察结果纳入局年终考核,具体按照当年度年终考评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意见由局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嘉定区司法局关于加强重点工作督察的意见》同时废止。
附件1:
嘉定区司法局督察事项登记表
NO.嘉司督察【20XX】XX号
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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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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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承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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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要求和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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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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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签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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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科签收人 |
| 签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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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嘉定区司法局督察结果报告表
NO.嘉司督察【20XX】XX号
督察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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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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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要求和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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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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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 |
| 报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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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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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定区司法局督察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