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B43020002020013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生效日期: | 2020年03月24日 | 文 号: | 嘉司〔2020〕13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
嘉司〔2020〕13号关于印发《嘉定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基层司法所、区法律援助中心、嘉定公证处:
现将《嘉定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
2020年3月24日
嘉定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为更好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做到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
二、组织领导
本局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组织实施。
三、工作范围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的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包含需要让社会公众或者管理相对人知晓或参与事项的信息,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1.部门规章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名单及所属单位情况;
3.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4.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2.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3.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形式
1.在上海市嘉定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专栏主动公开信息;
2.在上海嘉定司法频道(以下简称司法频道)(网址:http://www.jiading.gov.cn/sifa)上公开主动公开信息;
3.在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微信订阅号(以下简称订阅号)上公开主动公开信息;
4.在“嘉定法宝”微信服务号(以下简称服务号)上公开主动公开信息;
5.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五、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程序
1.司法频道、订阅号的更新维护由局办公室负责;服务号的更新维护由局法宣科负责。各科室、基层司法所根据工作职责,负责提供司法频道、订阅号、服务号更新所需资料,确保公开信息真实、准确和及时;应公开的信息必须向局公开办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信息发布的具体内容,经科室、基层司法所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再由局公开办登记并公开;
2.各科室在起草文件时应对是否公开和公开属性提出初步意见,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再由局公开办负责登记并公开;
3.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的,由各科室报送局公开办审核,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局公开办负责登记并公开;
4.除文件形式和通过媒体发布以外的重要政府信息(含征求社会意见的政策信息和公示信息)需要公开的,由各科室送局公开办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并由局公开办负责登记并发布;
5.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决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报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政府信息公开期限要求
1.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局督察科负责对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府信息及时更新。
七、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