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B43020002020004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生效日期: | 2020年02月06日 | 文 号: | 嘉司〔2020〕4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
嘉司〔2020〕4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区法律援助中心、嘉定公证处,各基层司法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市委书记李强提出要把疫情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要求,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市司法局有关防控新型冠状病毒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司法行政系统工作实际,为扎实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防止疫情蔓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抓好责任落实
1、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依法治区科、办公室、政治处、督察科、社区矫正科、法制科、普法与依法治理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律师公证工作科、嘉定公证处、区法律援助中心、各基层司法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局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局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办公室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2、各科室、各单位、各基层司法所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应第一时间贯彻落实各项部署。
3、全系统工作人员保持通讯畅通,手机随身带,除参加会议等特殊情况,严禁将手机调成静音或者震动、严禁将工作微信群调至免打扰。举措落实不到位、信息报送不及时、各有关工作微信群等平台消息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又无特殊原因的,一律严肃处理。
二、严抓防控措施
(一)公共场所防控措施(局机关、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社区矫正中心、法宝体验中心、各基层司法所)
4、加强工作人员个人防护,需全程佩戴医用外科等口罩进行防护,同时工作人员要自行健康监测,若出现可疑症状不得带病上班。
5、各公共场所每日定期进行消毒,做好清洁消毒工作记录和标识,保持良好通风状态。洗手间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配备充足的洗手液,及时清理垃圾。
6、在公共场所入口处应配备体温测量设备,落实体温检测措施。如遇体温异常者劝导其先行就医并及时上报,对拒绝接受体温检测的,有权拒绝其进入。对进入场所的人员要求佩戴口罩,对未佩戴口罩的,进行劝阻,不得进入。
7、严格控制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数量,做好现场疏导和处置工作,尽量避免人员在公共场所长时间等待、聚集。
8、各公共场所应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
9、各公共场所应取消各类大型公共活动。
10、基层司法所和所在街镇、新区、工业区相关接待场所一体办公的,按街镇、新区、工业区的规定执行。
(二)现场办公类防控措施
11、由局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口罩、消毒液等医疗防护用品,优先保障各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及公证处等一线及窗口使用。
12、疫情防控期间,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包括嘉定公证处、区法律援助中心、区人民调解中心等)现场办公类服务事项按市司法局要求尽可能实行电话预约制,并及时公布预约电话(座机和工作手机)。
13、疫情防控期间,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调整对外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10:30停止取号)、下午13:00-17:00(16:00停止取号);周六、周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暂停对外接待服务。
14、疫情防控期间,法律援助业务、律师咨询、司法鉴定、交调委的咨询窗口、公证处真新窗口和法宝体验中心暂停服务,引导使用“12348”免费热线;扫码登录“上海法网”;关注“嘉定法宝”,使用“滴滴律师”进行咨询。
15、疫情防控期间,暂停行政复议申请当面接待,引导群众通过邮政挂号信或者EMS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确需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实行电话预约制,并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做好体温检测、身份信息登记等防控工作。
16、疫情防控期间,正确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保障行政复议申请人合法权益。加强疫情防控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三)律师行业防控措施
17、督促区律工委、律所做好律所人员的健康监测,对前往湖北或与来自于湖北的人员有密切接触的、各地来(返)沪或经湖北抵沪的人员,动态跟踪了解情况,每日由区律工委汇总情况后按时报区司法局和市律协登记,及时提醒其到住所地街道的村/居委会报到,督促其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市律协登记,并按照要求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18、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及时开展普法宣传、提供法律咨询、参与矛盾化解等,主动研究疫情防控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为各级党委、政府依法依规处置疫情建言献策,将可能激化矛盾、扩大事态的敏感问题和苗头立即上报至区律工委、区司法局。
19、要求各律所建立并严格执行离沪报备手续,没有极特殊情况的,在沪的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工作人员不要离沪。确需离沪的,需向律所党组织负责人(党建联络员)及律所负责人提前报告。
20、调整“12348”律师接答方式:值班律师不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现场接答,调整为远程接答。
21、看守所值班律师工作同步暂停服务;检察院、法院值班律师值班按照两院需求,电话通知见证等工作照常进行,要求律师做好个人防护工作,有情况及时向办公室报备。
(四)特殊对象管理措施
22、教育引导社区矫正对象避免到人员密集的场所活动,减少探亲访友和亲朋聚会。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监管设备,时刻关注辖区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轨迹,对行动轨迹多变的社区矫正对象要点对点及时问询并予以提醒。
23、要加强风险隐患排查,严格落实监管制度,确保对社区矫正对象底数清、情况明,防止脱管漏管。
24、疫情防控期间,不组织社区矫正对象集中点验、集中学习、集中社区服务等集中活动。要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加强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社区矫正对象和安置帮教对象科学理性应对疫情,营造良好的防控工作氛围。要督促社区矫正对象认真收看、学习官方媒体的新闻报道,不信谣、不传谣。
25、无特殊情况不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外出的,必须严格审核外出事由、外出时间、外出地点,消除疫情传播风险,请假由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并报市矫正局备案。
26、发现社区矫正对象疑似或者确诊的病例,要立即按要求报告。对探亲返沪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实行一事件两报告,要切实掌握对象探亲期间路途轨迹、活动情况、回沪时间、身体状况、居家隔离落实状态,分别向区社区矫正中心和各所辖区疫情防控部门汇报。
27、要健全完善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处置程序和应对措施,做到防范有力,处置迅速。
28、要注重工作方法和工作纪律,对社区矫正对象不听劝说违反居家隔离要求的、未经批准离沪的、传播不实消息的等情况,在被相关机关处理后,还应按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予以训诫、警告,情节严重的履行规定程序予以收监。
三、强化信息报送
29、各科室、各单位、各基层司法所要落实专人负责,密切关注后续疫情变化情况,掌握本部门人员的动向,如发现疑似病情、湖北返沪人员、其他地区返沪人员、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与来自湖北人员有过密切接触的第一时间报告局办公室,积极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就医和防控工作,并要求本人向所在社区报告。
30、即日起,各科室、各单位、各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及家属,社区矫正对象中有新增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每日15:30前填写《区司法行政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日报告表》(附件1)、《区司法行政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个案情况日报表》(附件2),及时报局办公室,无增加上述情况人员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31、即日起,社区矫正中心、人民调解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和各基层司法所每日16:30前填写《现场接待人数日报表》(附件3),及时报局办公室。
32、各科室、各单位、各基层司法所要积极报送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工作举措、经验做法、感人事迹、典型案例等。信息报送要注重时效性,动态事例类信息报送时效不超过2天;简报总结类信息时效不超过1周。信息及时报送至“局宣传信息工作微信群”。
33、动态事例类信息必须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简报总结类信息必须经过分管领导审核。确保信息数量,各部门动态事例类信息每两天报送不少于1篇,简报总结类信息每周不少于1篇。
四、加强新闻宣传
34、要充分利用“嘉定法宝”微信服务号和“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微信公众号两大新媒体优势,加强疫情防控相关内容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疫情的知晓率和疫情防控知识。
35、加强对疫情防控工作动态和防控一线先进人物、典型事迹、经验做法的总结宣传,及时上报市司法局和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向市司法局和区的各类媒体推送。
五、落实值班工作
36、区指挥中心、矫正中心、各基层司法所要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工作,确保在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稳定。
六、开展志愿服务
37、积极开展道口查控、结对街镇的疫情防控志愿服务。 参与G15 朱桥等道口车辆人员体温测量、健康登记、车流引导、秩序维护等志愿服务。支援菊园新区做好疫情防控宣传、人员排摸、便民服务、环境整治消毒等工作。
38、参与服务的志愿者须身体健康,两周内未离开过上海,无相关接触史。
39、局机关各科室公务员;区法律援助中心参公人员;嘉定公证处工作人员;设有党支部、联合党支部的律师事务所(由律公科负责通知并反馈);区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员(由促进法治科负责通知并反馈);区矫正中心社工(由矫正科负责通知并反馈);基层司法所公务员、文员、调解员、社工,上述人员中符合第38项条件的同志原则上都应报名。
40、各科室、各单位、各基层司法所要高度重视,广泛发动,迅速落实志愿服务各项要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七、严格队伍管理
41、工作人员应做好自身健康防护。尽量减少外出活动,不去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在人员密集区域佩戴口罩,并科学使用。注重个人卫生和防护,定期测量体温,保持良好卫生和健康习惯,多通风,勤洗手,加强室内消毒。
42、即日起,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离开本市。确有特殊情况或因工作需要的,需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外出,区管干部按照本区现行领导干部外出审批规定执行。
43、工作人员外出去过湖北、途径湖北后返沪、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与来自湖北人员有过密切接触的,自抵沪或接触之日起,严格落实居家隔离或集中医学隔离观察 14 天措施,自觉向社区报告并接受管理。如实填写《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附件4),并及时报局政治处。无发热、咳嗽、气促等异常情况的,到期正常上班。
44、工作人员从其他地区返沪的,自抵沪之日起,严格落实居家隔离或集中医学隔离观察 14天措施,应自觉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如实填写《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并及时报局政治处。无发热、咳嗽、气促等异常情况的,到期正常上班。
45、工作人员一旦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症状,应立即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落实居家隔离观察措施,并如实填写《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及时报局政治处。无发热、咳嗽、气促等异常情况后正常上班。
46、即日起,有涉及第43、44、45项新增加人员的,各科室、各单位、各基层司法所每日12:00前填写《区级机关工作人员疫情防控情况登记表》(附件5)报局政治处,无增加上述情况人员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47、要严格执行重大情况请示报告制度,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
48、不守纪律的人员将一律严肃处理。
八、上班工作提示
49、上班途中要正确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建议步行、骑行或乘坐私家车上班。如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务必全程佩戴口罩。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车上物品。
50、进入办公楼前自觉接受体温检测,体温正常可入楼工作,并到卫生间洗手。若体温超过37.2℃,请勿入楼工作,并回家观察休息,必要时到医院就诊。
51、上下楼时尽量避免乘坐电梯,建议步行走楼梯。在乘坐电梯时,必须佩戴口罩,触碰完电梯按钮后应立刻洗手。
52、保持办公区域环境清洁,建议每日通风3次,每次20-30分钟,通风时注意保暖。人与人之间保持1米以上距离,多人办公时应佩戴口罩。保持勤洗手、多饮水,坚持在进食前、如厕后按照六步法严格洗手。接待外来人员双方应佩戴口罩。
53、工作沟通尽量电话和微信联系,少开会,少集中。确需召开会议时,建议佩戴口罩,进入会议室前洗手消毒。开会人员间隔1米以上。减少集中开会,控制会议时间,会议时间过长时,开窗通风1次。
54、食堂进餐时,按区机管局分时段就餐安排进行就餐。各基层司法所按街镇要求进行就餐,避免食堂出现人员聚集的情况。用餐人员需佩戴口罩进入食堂,建议自带饭盒打包回办公室用餐。
55、公务来访时需佩戴口罩。进入办公楼前首先进行体温检测,并介绍有无湖北接触史和发热、咳嗽、呼吸不畅等症状。无上述情况,且体温在37.2℃正常条件下,方可入楼公干。
56、传阅、 传递纸质文件前后均需洗手,传阅时佩戴口罩。
57、座机电话每日用75%浓度酒精擦拭两次,如果使用频繁可增加至四次。
58、下班后洗手并佩戴口罩外出,回到家中摘掉口罩,将口罩装入塑料袋密封包扎存放后,进行洗手消毒。手机和钥匙使用消毒湿巾或75%浓度酒精擦拭。居室保持通风和卫生清洁,避免多人聚会。
59、防疫期间,摘口罩后做好手部卫生,将废弃口罩用塑料袋密封包扎后投放到干垃圾桶内,每天两次使用75%浓度酒精或含氯消毒剂对垃圾桶进行消毒处理。
上述防控措施结束时间,将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均以区委、区政府和市司法局要求为准。
附件1:《区司法行政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日报告表》.docx
附件2:《区司法行政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个案情况日报表》.docx
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