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B43020002019025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生效日期: | 2019年11月12日 | 文 号: | 嘉司〔2019〕25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
嘉司〔2019〕25号关于印发《关于细化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完善人民调解与“110”非警务警情对接分流机制的 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司法所、各派出所:
现将《关于细化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完善人民调解与“110”非警务警情对接分流机制的意见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
2019年5月23日
关于细化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完善人民调解与“110”非警务警情对接分流机制的意见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完善人民调解与“110”非警务警情对接分流机制的意见》,提升公安、司法应急响应速度,强化联动处置能力,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发扬“枫桥经验”优秀做法,建立多元参与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现依据完善人民调解与“110”非警务警情对接分流机制的意见和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细化工作方案。
一、分流范围
根据本市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调解的分类标准,结合本区“110”实际工作情况,按照“机制先行建立、类别逐渐扩大、数量稳步增加”的原则,第一批对接分流:邻里纠纷、医患纠纷、家庭成员纠纷、婚恋纠纷4类。
二、分流方式
(一)前端分流
邻里纠纷、医患纠纷、家庭成员纠纷、婚恋纠纷4类警情以及司法行政系统“智慧调解”平台下发的警情,无肢体冲突的由街镇联勤中心指挥调度联勤队员到场处置。能当场处理的当场进行处理,不能当场处理且双方都有调解意愿的引导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处;当事人明确要求必须由公安机关处理的,联勤队员待民警到场后移交给公安机关;联勤队员处置过程中当事人矛盾纠纷升级出现肢体冲突的通知公安机关快速到场处置。
(二)所内分流
以街镇为依托,利用固有人民调解力量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调处。对于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接报的矛盾纠纷,当场不能处理的或公安机关已经定责的交通事故等警情,通知当事人到区人民调解中心或街镇人民调解组织处理。当事人双方不同意调解的,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或告知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引导
结合日常工作,积极向来电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和引导工作,阐明非警务警情分流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二)强化培训
公安部门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工作,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提高调解效率。
(三)加强沟通
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联勤中心要加强信息的互通,对分流的警情按照事态级别做好移交和互补工作。
(四)加强评估
分流机制实施后,各街镇联勤中心要及时统计数据,复核评估分流质量,视情优化工作流程,确保分流工作实效。
四、实施时间
自2019年6月 1日0时起,全区启动非警务警情分流工作。